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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井电气

    杭州川井电气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民联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富委稽)市管罚处字〔2019〕012号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除湿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除湿机17台;2、罚款16000.00元。上述罚款(或罚没款),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银行:10058215770001000120007,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201000081836222000057)缴纳罚款(或罚没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或罚没款)的,直接将罚款(或罚没款)转入非税账户(账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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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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