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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科电子

    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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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苏坑一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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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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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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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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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苏金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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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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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1973执10355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2 详情
    2 (2019)粤0304执331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15 详情
    3 (2019)粤1973执202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3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4民初1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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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6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 苏金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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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6577号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苏金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保全费179.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99元、保全费179.5元。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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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7
    2

    (2018)粤0304民初1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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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6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 苏金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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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6577号东莞航科电子有限公司、苏金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凌云恒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简易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95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二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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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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