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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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执异240号(温爱兰)(支持案外人凭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解除房产查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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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异24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温爱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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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1-28 |
2 |
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叶学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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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0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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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7-30 | 2017-12-12 |
3 |
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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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90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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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7-11-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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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3执304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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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执复319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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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复3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叶学辉 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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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复319号叶学辉、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叶学辉、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温爱兰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执异24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执复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温爱兰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执异240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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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2 |
(2017)粤0303执30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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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0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叶学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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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学辉、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7)粤0303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叶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案外人)温爱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8)粤0303执异240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方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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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3 |
(2017)粤0303执30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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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0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叶学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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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学辉、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7)粤0303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富财税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浩富菁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叶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案外人)温爱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被申请人叶学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北环路北侧华茂苑8栋301房产(产权证号3000060843)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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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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