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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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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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4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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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1-03 |
2 |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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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795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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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09-27 |
3 |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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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79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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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09-27 |
4 |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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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763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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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20-04-02 |
5 |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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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58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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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20-03-21 |
6 |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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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88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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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2-21 | 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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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5执9408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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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9408-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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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6-08-25 | 2016-09-19 |
8 |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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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民初3056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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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9-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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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异926号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深圳古林山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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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926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 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古林山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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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926号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深圳古林山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深圳古林山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异926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为(2015)穗天法执字第940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在(2015)穗天法执字第9408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8258662021-03-1016:18:57:62联系人:林如冰、黄谷宜(2020)粤0106执异926号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深圳古林山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广州古林山泉食品有限公司、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深圳古林山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林如冰、黄谷宜电话:830067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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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2 |
(2020)粤03执异1077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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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07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汉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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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077号深圳市汉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伟康、王力:本院审理的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10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欧阳伟康为本院(2019)粤03执15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深圳市汉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6040号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盛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王力为本院(2019)粤03执15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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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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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07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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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077号 | - |
当事人-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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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077号深圳市汉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伟康、王力:本院审理的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定于2021年1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李力、蔡劲峰(主审)、刘真,书记员陈琳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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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4 |
(2019)粤0106民初16944号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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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94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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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944号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106民初169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10万元;二、被告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5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本案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1390422020-02-2017:17:11:0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19)粤0106民初16944号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铂良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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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5 |
(2019)粤03执15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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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50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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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509号深圳市汉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盛成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604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5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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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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