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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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姚菊花与鲤城佳欣食品贸易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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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姚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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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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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闽0502执651号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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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鲤城佳欣食品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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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姚菊花 被告- 鲤城佳欣食品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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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鲤城佳欣食品贸易商行:原告姚菊花与被告鲤城佳欣食品贸易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姚菊花请求判令:一、鲤城佳欣食品贸易商行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249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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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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