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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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0]9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合作人周松涛(个人)取得的由第三方丽水市尚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0438123,发票金额:87378.64元,税额:2621.36元,价税合计:90000元;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0438124,发票金额:58252.43元,税额:1747.57元,价税合计:60000元)。上述发票于2019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丽水市尚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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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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