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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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应急罚〔2020〕114号 | 宁波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问题,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2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对2020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对2020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事实;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应急罚告〔2020〕08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未对2020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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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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