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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吉投资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明德路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曾晓音与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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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曾晓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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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1-19
    2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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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06执2817号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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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06-16 2020-12-22
    3

    曾晓音与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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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人-曾晓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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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11-19
    4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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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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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曾晓音与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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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人-曾晓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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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曾晓音与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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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曾晓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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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 保证合同纠纷

    被告-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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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20 2020-11-26
    2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曾晓音 被告-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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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76 2020-07-12
    3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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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84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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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5484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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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5484号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本院受理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5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95元,由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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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2

    送达裁判文书——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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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5484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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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5484号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本院受理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5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95元,由上诉人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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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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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小欣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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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姚小欣:本院受理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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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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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曾晓音 被告- 姚小欣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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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姚小欣:本院受理原告曾晓音诉被告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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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5
    5

    送达裁判文书——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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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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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本院受理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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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6

    送达裁判文书——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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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曾晓音 被告-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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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本院受理曾晓音诉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民事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部商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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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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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曾晓音 被告-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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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5号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本院受理曾晓音诉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下午13时45在本院第二十一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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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3
    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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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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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5451号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本院受理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余市安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们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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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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