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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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保监罚〔2013〕26号 | - |
你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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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 详情 |
2 | 京保监罚[2011]1号 | - |
你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5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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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0 | 详情 |
3 | 京保监罚[2009]9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7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7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5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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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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