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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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贝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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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61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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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9-05-29 |
2 |
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钟、曾广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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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279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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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9-05-16 |
3 |
黄新娣、曾钟、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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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215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新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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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9-05-27 |
4 |
深圳市百禾通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曾钟曾丽芳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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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9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贝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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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5-31 | 2017-07-26 |
5 |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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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387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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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 2018-01-23 |
6 |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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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38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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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 2018-01-23 |
7 |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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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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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6-01 | 2016-11-22 |
8 |
49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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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992-1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图网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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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5-12-15 | 2016-11-22 |
9 |
深圳市维新图网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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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维新图网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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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5-08-07 | 2016-11-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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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执329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2 | (2017)粤0304执26114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0 | 详情 |
3 | (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00992号 | 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9 | 详情 |
4 | (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00492号 | 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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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民初2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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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5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拓腾兴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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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250号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拓腾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拓腾兴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27551.9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5年12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8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9月10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3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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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2 |
(2019)粤0309民初2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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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5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腾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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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250号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拓腾兴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蓝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款项27551.94元及暂计利息5142.10元(实际自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下午2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4月23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3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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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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