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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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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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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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佛山市秉实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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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秉实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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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申请保全人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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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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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江门市屿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邓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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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市屿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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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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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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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君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新才,林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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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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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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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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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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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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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黔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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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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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君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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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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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13民初2613号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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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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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613号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91元及违约金(每笔货款的违约金应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送货次日起第3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基数及起算时间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方式表》);二、被告皮炳元对上述第一判项确认的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元,由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皮炳元负担11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23日535817812020-09-2517:36:54:720(2020)粤0113民初2613号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市,送达,诉讼法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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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 2 |
(2020)粤0113民初2613号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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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皮炳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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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613号江门市江海区德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皮炳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4391元及违约金9330.3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1月1日为9330.33元);2、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为实现权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诉请一、二款项暂合计56721.33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2020年4月20日532994202020-04-2117:28:52:656(2020)粤0113民初2613号原告广州市联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判令,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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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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