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26执3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10 |
| 2 |
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26执3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10 |
| 3 |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保808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6-29 |
| 4 |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185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1-20 |
| 5 |
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726民初18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2-11 |
| 6 |
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726民初18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远中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2-11 |
| 7 |
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武功分拨中心与广东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陕0431民初13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武功分拨中心
...
展开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5-16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305执494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 2 | (2020)赣0726执329号 | 安远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 3 | (2020)赣0726执328号 | 安远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5执49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4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永超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948号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948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张永超(身份证号码:440181198310015112)、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574268X,法定代表人:刘小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16 |
| 2 |
(2021)粤0305执49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4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948号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申请执行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0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9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4-06 |
| 3 |
(2020)粤0305民初5098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5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永超 收起
...
展开
|
.s2{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 收起
...
展开
|
2020-11-04 |
| 4 |
(2020)粤0305民初5098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5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098号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75000元;二、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75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25%的比率,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永超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0.56元,保全费4205.28元,由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联系人:谢雯琦、丁晓敏电话:0755-2648641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
展开
|
2020-11-04 |
| 5 |
(2020)粤0305民初5098号(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5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098号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09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1日09时30分在沙河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07-0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