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邓生品、朱树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民申8245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邓生品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11-23 |
| 2 |
朱树云、邓生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执621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树云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7-01 |
| 3 |
朱树云、邓生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民终1761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树云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5 | 2019-12-13 |
| 4 |
江燕云、刘元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61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燕云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3-20 00:00:00 | 2018-12-13 |
| 5 |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245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肖巍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8-12-28 |
| 6 |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2449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新文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8-12-28 |
| 7 |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244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桂琴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8-12-28 |
| 8 |
谭伟纲、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451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谭伟纲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8-12-30 |
| 9 |
李艳红、赵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160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艳红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11 | 2018-12-27 |
| 10 |
赵蒙、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160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蒙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11 | 2018-12-27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3执578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 2 | (2019)粤0305执621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 3 | (2017)粤0305执451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8 | 详情 |
| 4 | (2016)粤0305执487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5执异416号听证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异4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416号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陈梓柔:申请人江燕云与被执行人刘元振、黄剑、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孙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4764号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粤0305执6134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陆晓斌、侯跃华、刘祎宁、陈梓柔为案件被执行人,案号(2020)粤0305执异41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陆晓斌、侯跃华、刘祎宁、陈梓柔为(2017)粤0305执61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9 |
| 2 |
(2020)粤03执57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执5782号 | - |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782号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刘元振、邓生品: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6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7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0-21 |
| 3 |
(2019)粤0305执6219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执62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朱树云 被告- 邓生品 刘元振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6219号邓生品、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刘元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树云与被执行人邓生品、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刘元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621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生品、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刘元振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二、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商事登记事项。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元振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00010380100128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270072004105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三、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270072003400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四、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081720002202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五、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9020001706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六、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720085015111100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七、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043468100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八、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467720001254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九、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招商银行622609655727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十、冻结被执行人刘元振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100222000148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761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十一、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00002720110442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5074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十二、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中国民生银行500000000006620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5074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十三、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招商银行621485890033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5074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十四、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光大银行779101663421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5074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十五、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招商银行621486755580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5074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十六、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兴业银行3370101262352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5074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十七、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财付通5714XXXX账户,冻结金额为569.81元(已扣划);十七、冻结被执行人刘元振名下财付通085e9858edf52d208c31aXXXX@wx.tenpay.com账户,冻结金额为158.41元(已扣划);十八、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持有的深圳龙之谷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十九、冻结被执行人邓生品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安信金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 收起
...
展开
|
2019-12-16 |
| 4 |
(2019)粤0305执9497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执9497号 | - |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497号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邓生品、刘元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邓生品、刘元振诉讼费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497号限制消费令和结案通知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结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9)粤0305执949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18 |
| 5 |
(2019)粤0305执94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执9497号 | - |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497号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邓生品、刘元振: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6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4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27 |
| 6 |
(2019)粤0305执62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执62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朱树云 被告- 邓生品 刘元振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6219号邓生品、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刘元振:申请执行人朱树云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6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6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7-26 |
| 7 |
(2017)粤0305执1600号公告(限消)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1600-1601号 | - |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粤0305执1600-1601号因被执行人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元振,身份证号码210402196001013534)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承办人:羊大雄 收起
...
展开
|
2018-11-28 |
| 8 |
(2017)粤0305执1600号公告(失信)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1600-1601号 | - |
原告- 赵蒙 李艳虹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粤0305执1600-1601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艳虹、赵蒙与被执行人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执行二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161917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元振(身份证号码210402196001013534)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承办人:羊大雄 收起
...
展开
|
2018-11-28 |
| 9 |
(2017)粤0305执2448号公告(限消)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2448-2450号 | - |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粤0305执2448-2450号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刘元振:因被执行人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刘元振(身份证号码210402196001013534)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承办人:羊大雄 收起
...
展开
|
2018-11-28 |
| 10 |
(2017)粤0305执2448号公告(失信)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执2448-2450号 | - |
原告- 肖巍 桂新文 李桂琴 当事人- 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粤0305执2448-2450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桂琴、桂新文、肖巍与被执行人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执行三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瑞祥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19177K)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承办人:羊大雄 收起
...
展开
|
2018-11-2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