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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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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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27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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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7-24 |
2 |
何洪良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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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2142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何洪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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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20-01-16 |
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冯银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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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6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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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5-14 |
4 |
冯银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黄德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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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62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冯银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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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5-23 |
5 |
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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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33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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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5 | 2018-05-30 |
6 |
钟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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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36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钟举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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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11-13 |
7 |
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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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2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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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8-06-25 |
8 |
钟举和、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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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终6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钟举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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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3 | 2017-08-15 |
9 |
钟举和与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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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民初2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钟举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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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 2016-10-14 | 2018-06-19 |
10 |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盘景森、珠海地势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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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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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16-08-05 | 2017-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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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2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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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2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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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255号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680.6元及利息损失(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陈觉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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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2 |
(2021)粤2071执保22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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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2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长信宏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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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长信宏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1813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23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中山长信宏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二、查封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16号之二利和商业中心20层4卡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01405号]。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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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3 |
(2021)粤2072民初2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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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2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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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255号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680.6元及利息损失(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1680.6元(第一项利息损失暂计)。(2021)粤2072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陈觉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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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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