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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雅光华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4栋1单元6层60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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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执362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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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1-09
    2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邢乐成、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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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民初34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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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10-28 2021-03-19
    3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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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执保3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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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05-17 2020-06-19
    4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邢乐成、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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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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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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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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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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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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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川0107民初34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刑乐成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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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G36 2019-11-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川0107执3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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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执36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邢乐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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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乐成:本院执行的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3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七月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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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6
    2

    (2019)川0107民初3445号原告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乐成、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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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民初34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邢乐成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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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3445号原告成都博雅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乐成、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260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26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4月23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381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10月21日14: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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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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