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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冶环保

    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17号楼101、201、301、401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增市监处字[2021]177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95544289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17号楼101、201、301、401;法定代表人:周晓明;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3日;营业期限:2006年12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管理区牛潭村(水闸)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人正在使用2台叉车(产品编号:G5BAB7398、G5BJ93729),车身未见贴有检验合格标志,亦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购买2台叉车(产品编号:G5BAB7398、G5BJ93729),放置在其备案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管理区牛潭村(水闸)使用。2021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2台叉车搬运货物。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2台叉车的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增)市监特令[440183(2104)]第(16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2021年4月26日,上述2台叉车经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并于2021年5月8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1份;2、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身份证、受委托人张宋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3、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委托张宋平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4、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叉车销售合同、发票及报检单复印件各1份;5、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涉案叉车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份。2021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使用涉案叉车时间不足一个月,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积极报检,及在本案终结调查前经检验合格,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1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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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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