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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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严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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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1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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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05 |
2 |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海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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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30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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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26 |
3 |
赵海荣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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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7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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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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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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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00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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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1 |
5 |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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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70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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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02 |
6 |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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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70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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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02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严贵辉、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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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5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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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5-05 |
8 |
庄松林、刘惠明等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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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254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庄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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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1-03-30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李滨、杨艳、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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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特230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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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02 |
10 |
杨建忠、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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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申98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建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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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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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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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7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施超 被告-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分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刘洪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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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707号原告施超与被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分公司、刘洪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应诉材料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4接待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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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2020)云0102民初2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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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许艳萍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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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371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许艳萍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许艳萍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餐饮小吃)租赁合同》、《e+鲜生餐饮小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解除原告许艳萍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艳萍租金人民币63504元;三、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艳萍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许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9元,由原告许艳萍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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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3 |
(2020)云0102民初2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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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惠萍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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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370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许惠萍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许惠萍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餐饮小吃)租赁合同》、《e+鲜生餐饮小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解除原告许惠萍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惠萍租金人民币63504元;三、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惠萍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许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8元,由原告许惠萍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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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4 |
(2020)云0102民初1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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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6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阮丽芝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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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610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阮丽芝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阮丽芝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租赁合同》和《e+鲜生缤纷集市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阮丽芝退还租金5706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阮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原告阮丽芝负担400元,由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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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5 |
(2020)云0102民初23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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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6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琼英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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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369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李琼英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李琼英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餐饮小吃)租赁合同》、《e+鲜生餐饮小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解除原告李琼英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琼英租金人民币63504元;三、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琼英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琼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8元,由原告李琼英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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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6 |
(2020)云0102民初23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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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玉媛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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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372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王玉媛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王玉媛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餐饮小吃)租赁合同》、《e+鲜生餐饮小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解除原告王玉媛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玉媛租金人民币63504元;三、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媛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王玉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8元,由原告王玉媛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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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7 |
(2019)云01民终3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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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399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韩桂云 被上诉人-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代高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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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终3995号代高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韩桂云与被上诉人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代高才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民终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韩桂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4775.24元;三、驳回上诉人韩桂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上诉人韩桂云承担2934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5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判文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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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8 |
(2017)云0102民初136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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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363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媚瘦美容院 当事人- 云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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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3630号云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牟小雪、陈敏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媚瘦美容院诉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人民币98824元;二、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6000元;三、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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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9 |
原告韩桂云诉被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地产公司”)、第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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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98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韩桂云 被告-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代高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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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11民初3983号代高才:原告韩桂云诉被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地产公司”)、第三人代高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11民初398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2018年5月21日对原告韩桂云诉被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代高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倒数第7行金额“487162.87元”属于笔误,应更正为“324775.24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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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10 |
原告韩桂云诉被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代高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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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98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韩桂云 被告-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代高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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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11民初3983号代高才:原告韩桂云诉被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地产公司”)、第三人代高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11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代高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桂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3581.44元;二、被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桂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7342.67元;三、第三人代高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四、反诉被告韩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0000元;五、原告韩桂云、反诉原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第三人代高才承担1467元,由原告韩桂云及反诉原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171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第三人代高才承担1974元,由原告韩桂云及反诉原告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23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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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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