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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绿工业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基地联平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邱新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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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60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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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08 2020-01-03
    2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宏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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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5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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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10-25
    3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嘉琪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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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59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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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1-15 2020-05-27
    4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弘星塑料粉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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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592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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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1-14 2021-03-25
    5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振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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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140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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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1-10 2019-12-02
    6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华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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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1民初126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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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10-23 2018-03-19
    7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角镇家浩搪瓷五金厂、胡么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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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78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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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9-30 00:00:00 2018-01-23
    8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振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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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78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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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9-30 00:00:00 2018-01-23
    9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复何兴五金厂、罗志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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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78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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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9-12 2019-05-05
    10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昌辉汽车维修厂、吴铨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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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78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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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8-25 2019-07-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2072民初1604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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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60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 邱新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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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604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邱新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和顺玻璃加工厂、邱新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邱新国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合同服务费8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邱新国对被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9年5月8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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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0
    2

    (2017)粤2072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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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140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振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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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中山市振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振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振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中山市振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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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2
    3

    (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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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 王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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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9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王公平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和王公平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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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6
    4

    (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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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2民1150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 王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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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11500号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合同服务费8000元及合同违约金2841元(从2015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共540天,并要求支付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为10841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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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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