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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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德懋堂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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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德懋堂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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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闲情偶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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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闲情偶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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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莉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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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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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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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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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尤文婷与贾子伊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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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尤文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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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国健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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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国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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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叶嘉俊、重庆泰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朱舒展、厦门捕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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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叶嘉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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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思亮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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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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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思亮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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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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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思亮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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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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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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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74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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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74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高畅 当事人-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高宫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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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7484号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畅诉你公司及被告高宫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7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支付原告高畅股权回购价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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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2 |
(2022)浙0110民初3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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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10民初34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娜 被告- 刘彬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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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10民初3446号刘彬:本院受理原告林娜诉被告刘彬、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林娜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按120%回购原告投资本金,即被告刘彬应支付原告18000元回购款;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支付原告分红款暂计954.61元(需根据公司实际利润额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计2500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共计18954.61元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彬、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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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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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娜 被告- 刘彬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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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浙0110民初3446号 刘彬: 本院受理原告林娜诉被告刘彬、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林娜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按120%回购原告投资本金,即被告刘彬应支付原告18000元回购款;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支付原告分红款暂计954.61元(需根据公司实际利润额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计2500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共计18954.61元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彬、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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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4 |
(2022)浙0110民初34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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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10民初34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陕楠 被告- 刘彬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春雨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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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10民初3444号刘彬、天津市春雨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楠诉被告刘彬、天津市春雨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陕楠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按120%回购原告投资本金,即被告刘彬应支付原告45000元回购款;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支付原告分红款暂计3750元(需根据公司实际利润额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彬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计2500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春雨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请,共计51250元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彬、天津市春雨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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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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