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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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20]66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帐列支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具体是:你单位接受徐州琪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7年9月27日、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6319596-97,货物名称:餐费,发票金额19417.48元,税额582.52元,价税合计20000元。你单位于2017年9月在徐州开展市场推广会,总费用是两万多元,会议、餐饮等都包含在总费用中,通过与酒店谈价后到两万元。会议结束付款后,该酒店业务人员直接提供了涉案发票。拿到的发票与开会的酒店抬头不一致的,属于从第三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通过查找其微信和支付宝,均没有转账记录,该笔费用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涉案发票已列支在当月管理费用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该2份发票为虚开发票,所列支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并与当月全部结转至本年利润,汇算清缴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本次检查将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1800元。上述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你单位为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所偷税款1800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0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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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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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1200201801180001 | 商传红 |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 6320万股 | 无效 | 2018-01-18 |
2 | 371200201801180001 | 商传红 |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 6320万股 | 无效 | 2018-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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