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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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03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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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03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青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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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青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0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青支付2021年1月1日至8月24日的租金1325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杨青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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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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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7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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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72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梁杏婵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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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梁杏婵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梁杏婵支付2021年1月至6月的租金9708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970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计至2021年9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梁杏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梁杏婵)。原告吴梁杏婵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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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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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7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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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72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朱秀玉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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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朱秀玉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秀玉支付2021年1月至6月的租金11478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1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计至2021年9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秀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秀玉负担2000元,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朱秀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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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4 |
(2021)粤2071民初237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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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7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宝清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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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宝清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3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宝清支付2021年1月至6月的租金10656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0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计至2021年9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宝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徐宝清)。原告徐宝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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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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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8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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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8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熊晶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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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熊晶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熊晶支付2021年1月至3月的租金5646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564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计至2021年6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熊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晶承担134元,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熊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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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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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88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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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8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莉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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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莉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7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85元,减半收取为789元,由原告徐莉负担(原告已预交1578.85元,多交纳的789.85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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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7 |
(2021)粤2071民初252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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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葆茹 王晓颖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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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葆茹、王晓颖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5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晓颖、周葆茹支付2021年1月至6月的租金10992元、违约金53元,合计1104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王晓颖、周葆茹负担25元,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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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8 |
(2021)粤2071民初202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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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2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洪娟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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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洪娟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洪娟支付2021年1月至5月的租金7020元、违约金34元,合计705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洪娟负担10元,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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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9 |
(2021)粤2071民初2026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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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2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坤娣 被告-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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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坤娣诉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坤娣支付2021年1月至5月的租金7720元、违约金37元,合计775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坤娣负担10元,由被告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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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10 |
(2021)粤2071民初20671号公告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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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7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少霞 被告- 中山太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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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少霞诉中山太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怡雅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邓代芬已预交6880元,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由原告陈少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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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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