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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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人社罚决字﹝2020﹞7号 | 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虞人社罚决字﹝2020﹞7号被处罚单位:绍兴市上虞天祥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3869384U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共何村法定代表人:沈兰英案由为违法使用童工。2020年9月4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绍兴市上虞天祥伞业有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0年9月4日赴被处罚单位就举报人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当天未发现被处罚单位使用童工。2020年9月7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再次赴被处罚单位就举报人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举报人举报被处罚单位使用童工张**属实。张某,男,汉族,********,**年**月**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进入被处罚单位处入职时间为2020年7月底,此时未满16周岁。张**工作期间的产量及劳动报酬均计入其父亲张**名下。2020年9月8日,该童工已由其父母送回。被处罚单位在劳动用工上疏于管理,在招录用劳动者时未认真核查其身份证明,导致使用童工张**的行为发生。经查实,张**从2020年7月底到2020年9月7日在被处罚单位处工作期间还未满16周岁,系童工。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绍兴市上虞天祥伞业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1份,证明被处罚单位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证据二:*****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张**未满16周岁的事实;证据三:被处罚单位实际管理人邵**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张**于2020年7月底开始在被处罚单位工作,张**的劳动报酬计算在其父亲张**名下,张**的劳动报酬已经结清的事实。证据四:被处罚单位车间负责人魏**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张**从2020年7月开始在被处罚单位工作,其产量和劳动报酬计入张**父亲张**名下的事实;证据五:被处罚单位员工杨**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张**在被处罚单位工作的事实;证据六:童工父亲张**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童工张**在被处罚单位工作并领取相应劳动报酬的事实;证据七:童工张**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在被处罚单位工作并通过父亲张**领取劳动报酬的事实。2020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绍虞人社罚先告字﹝20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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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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