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新环罚决〔2021〕第298号 | 新乡县环保局 |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从轻20%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伍万玖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5.9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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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 2 | 新环罚决〔2021〕第299号 | 新乡县环保局 |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从轻20%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壹拾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12.4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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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 3 | 新环罚决字〔2021〕第164号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
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罚款0.87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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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 4 | 新环罚决字〔2018〕第38号 |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
本机关于2018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1台12吨燃煤导油炉正在运行,脱硫塔引风机未运行,脱硫塔循环水泵未运行,锅炉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炉膛口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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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详情 |
| 5 | 新环罚决字〔2017〕第70号 |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预警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17年11月21日下达了【2017】72号《关于提升预警响应级别为橙色的紧急通知》,要求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停产到位。2017年11月28日晚上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台12吨燃煤导热油炉正在运行,酞青绿车间1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未按要求停产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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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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