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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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建华与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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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初77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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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18 |
2 |
朱某某与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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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初78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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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6-18 |
3 |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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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执1494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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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10-30 |
4 |
毛玉秀、成都市农林科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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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50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毛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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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1-22 | 2018-04-10 |
5 |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等与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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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774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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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8-03-30 |
6 |
毛玉秀与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张汝全、韩庆新、李兰、陈晓华、孟俊逸、王治堂、梁义、刘锋、林朝明、莫鉴国、原审被告段述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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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194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毛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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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7 | 2017-05-10 |
7 |
毛玉秀与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张汝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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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0260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毛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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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8-09 | 2017-11-28 |
8 |
朱某某与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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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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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朱建华与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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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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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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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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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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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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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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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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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7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被告- 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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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诉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成都市农林科学院与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水稻蓉18优22品种的使用权由原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收回;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支付违约金6万元、原告成都市农林科学院支付违约金4万元;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成都市农林科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9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755元,由原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高粱研究所负担4000元,原告成都市农林科学院负担4000元,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负担67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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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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