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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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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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271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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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10 |
2 |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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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270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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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10 |
3 |
姚火焰与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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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792号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原告-姚火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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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2 |
4 |
石少梅与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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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3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石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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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19 |
5 |
邱玲与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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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3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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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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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62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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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293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邱媚 被告- 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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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6293号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邱媚与被告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62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15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郑丹丽电话:0755-223253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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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2 |
(2021)粤0303民初62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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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293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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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6293号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邱媚与被告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62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15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郑丹丽电话:0755-223253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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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3 |
(2021)粤0303民初5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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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352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邱玲 被告- 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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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352号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邱玲与被告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35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龚小梅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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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4 |
(2021)粤0303民初53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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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353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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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353号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石少梅与被告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35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龚小梅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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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5 |
(2021)粤0303民初53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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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353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少梅 被告- 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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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353号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石少梅与被告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35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龚小梅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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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6 |
(2021)粤0303民初5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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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352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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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352号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邱玲与被告深圳市新晨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35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龚小梅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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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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