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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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蔡湖平、蔡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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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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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30 |
2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张连春、颜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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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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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01 |
3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范茂红、熊家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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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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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30 |
4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陈猛、程洪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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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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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30 |
5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龚昌达、金利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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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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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7 |
6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刘小勇、汪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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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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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7-01 |
7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严辉辉、李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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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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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6-30 |
8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刘俊、翟诗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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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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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27 |
9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罗燕、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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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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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30 |
10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汪光荣、朱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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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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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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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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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被告- 严国田 唐桂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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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609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被告严国田、唐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安顺豪德商贸城6栋20号商铺物业管理费2963.00元,违约金430元,共计33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蔡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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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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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被告- 刘小勇 汪桂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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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勇、汪桂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2018年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5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568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小勇、汪桂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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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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