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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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靖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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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6执恢11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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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7 |
2 |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顾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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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6执6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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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7 |
3 |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明、曹海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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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6执恢13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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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7 |
4 |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向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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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6执恢9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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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7 |
5 |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惠捷机械有限公司、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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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24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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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09 |
6 |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文静、张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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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4执异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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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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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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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执异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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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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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拱明、贺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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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6民初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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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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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太强、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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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1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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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9 |
10 |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刚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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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6执恢2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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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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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703民初字1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 彭伟 钟梁 梁蓓 左超元 梁兆仁 梁权 李佳 钟文波 赵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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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3 |
2 | (2017)川0703民初45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董小敏 罗小树 董小明 尚万红 王毅 川省食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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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4 |
3 | (2015)涪民初字第3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燕 陈金良 宋仕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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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7-04-25 |
4 | (2015)涪民初字第354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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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五、八版中缝 | - | 2017-02-13 |
5 | (2015)涪民初字第3547号 | - |
原告- 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亚男 杨瑾 江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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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7-02-13 |
6 | (2015)涪民初字第35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亚男 杨瑾 江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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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7-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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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孝富、陈红梅、张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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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孝富 陈红梅 张孝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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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703民初1591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孝富、陈红梅、张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孝富、陈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1946.04元及截止2017年3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2132.52元、复息及罚息人民币14145.27元,并承担2017年3月27日后的复息、罚息。二、被告张孝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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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2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思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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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39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钟思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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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3939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思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思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49864.91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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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3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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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2608号 |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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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2608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川信小区1栋A区-1楼2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对四川绵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川07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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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4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秀兰、马志国、李盛尧、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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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秀兰 马志国 李盛尧 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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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703民初3967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秀兰、马志国、李盛尧、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兰、马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7,095.43元、利息7,667.5元,截止2018年12月18日的罚息143,977.37元、复息57,047.43元,四项合计405,787.73元,并承担2018年12月18日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以下欠借款本息204,762.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2.5%为标准进行计算;二、被告李盛尧、李芳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6,018元、保全费2,095元,由被告陈秀兰、马志国、李盛尧、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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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5 |
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大川、付勇、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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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3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何大川 付勇 高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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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3662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大川、付勇、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大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3006.31元及截止2018年11月16日的利息872.10元,罚息41871.39元、复息7816.86元;二、被告何大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罚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13006.31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69%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何大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复息,计算方法为:以利息872.1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69%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复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何大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五、被告付勇、高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何大川、付勇、高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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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6 |
(2017)川0703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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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5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绵阳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黄跃 刘晖 黄荣 符洪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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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2017)川0703民初5296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跃、刘晖、黄荣、符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703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12515.13元,截止2018年4月26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696716.64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及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复利;二、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跃、刘晖、黄荣、符洪群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康宁公司、黄跃、黄荣、符洪群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告费600元;四、案件受理费收取25510元,由被告绵阳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跃、刘晖、黄荣、符洪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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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7 |
(2018)川07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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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旋川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黄跃 刘晖 刘思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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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317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旋川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跃、刘晖、刘思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旋川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344607.96元、截止2018年5月14日的罚息1428744元;二、被告绵阳旋川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绵阳旋川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复利,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期限内每期未还利息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9.52%计算以及以利息344607.96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四、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跃、刘晖、刘思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旋川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跃、刘晖、刘思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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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8 |
(2018)川0703民初3662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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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3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何大川 付勇 高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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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3662号原告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付勇、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本息合计152001.5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09:3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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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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