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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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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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287号之三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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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06 |
2 |
广州市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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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3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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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1-23 |
3 |
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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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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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6-10 |
4 |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某、广某、顾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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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保5459号 | - |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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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10-13 | 2019-11-22 |
5 |
苏志平、广州一方渔家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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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439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一方渔家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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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09 | 2018-10-24 |
6 |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城宝岛沐足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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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36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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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9-01 00:00:00 | 2018-12-13 |
7 |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某、广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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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保552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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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9-06-14 |
8 |
广州市番禺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塑料五金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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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异7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州市番禺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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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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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四海一家美食城、广州一方渔家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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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78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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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4-02 00:00:00 | 2019-01-15 |
10 |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某、胡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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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保413号 | - |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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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9-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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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1441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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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44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吴贤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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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4411号吴贤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196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440.35元(以欠缴物业管理费1965.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540346622021-08-3016:54:02:914(2021)粤0113民初1441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物业,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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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1)粤0113民初949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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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4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陈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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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495号陈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4517.3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979.88元(以欠缴物业管理费4517.3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l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83542021-08-2015:15:00:0(2021)粤0113民初949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物业,被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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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2021)粤0113民初950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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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5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刘俊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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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500号刘俊炯: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4615.1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001.09元(以欠缴物业管理费4615.1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l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83562021-08-2015:15:00:0(2021)粤0113民初950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物业,被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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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2021)粤0113民初949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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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4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彭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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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496号彭程: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3283.4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670.40元(以欠缴物业管理费3283.4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l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83552021-08-2015:15:00:0(2021)粤0113民初949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物业,被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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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5 |
(2021)粤0113民初950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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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5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杨锡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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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502号杨锡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541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173.95元(以欠缴物业管理费541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l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83572021-08-2015:15:00:0(2021)粤0113民初950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物业,被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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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6 |
(2021)粤0113民初943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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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4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古惠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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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434号古惠莲(身份证号码440102197004054041):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1847.1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滯纳金400,67元〔以欠缴物业管理费1847.10元为基数按人民镅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539787482021-06-3017:26:26:0(2021)粤0113民初943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物业,被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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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7 |
(2021)粤0113民初653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钦坚、陈木和、詹宝宏、詹晓玲、第三人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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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653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吴钦坚 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 陈木和 詹宝宏 詹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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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吴钦坚、陈木和、詹宝宏、詹晓玲、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钦坚、陈木和、詹宝宏、詹晓玲、第三人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对(2017)粤011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3时15分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566812021-06-1101:56:13:0(2021)粤0113民初653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钦坚、陈木和、詹宝宏、詹晓玲、第三人广州市商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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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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