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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搬家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社区漾田村大漾田131号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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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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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伍文洁与梁勇、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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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伍文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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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杨静与梁勇、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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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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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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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43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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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肖榆峰、陆松、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436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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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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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43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陆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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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36号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松、肖榆峰、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6985号民事裁定书的结果,本院依法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第16号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556号;联系电话:0871-6488413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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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3

    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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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终698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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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陆松、肖榆峰、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民终698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松、肖榆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0元予以退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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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0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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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肖榆峰 卢健曦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陆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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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你与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肖榆峰、陆松、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8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家事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二0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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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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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肖榆峰 卢健曦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陆松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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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你与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肖榆峰、陆松、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8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家事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二0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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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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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985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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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3民初9855号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肖榆峰、陆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云0103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被告肖榆峰、陆松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云0103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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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6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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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985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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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9855号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肖榆峰、陆松、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3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肖榆峰、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4094969元;二、驳回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60元,由被告肖榆峰、陆松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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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6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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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985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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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9855号原告昆明华乡苑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卢健曦、肖榆峰、陆松、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主张:2015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云南农民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住所地正在待售的家具、茶叶、红酒等物品通过其十三辆车搬运走。茶叶市场的保安报警以后,警方传唤被告卢健曦、肖榆峰、陆松,三被告确认了在没有联系上原告的情况下参与搬运原告上述物品的事实。在举证期内,被告陆松申请追加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称上述物品系已经质押给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后将上述物品搬运至云南铭鑫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最后由昆明厚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处置变卖。请求判令::1、判令六被告返还原告家具、茶具等物品,如不能返还原物,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4094969元;2、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在盘龙区人民法院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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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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