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宣城市佳味食品批发部与张超、徐州泰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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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宣城市佳味食品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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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宣城佳味食品批发部与徐州泰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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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宣城佳味食品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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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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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红 被告- 徐州泰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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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红与你单位补发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绍兴市马臻路45号312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裁决要点:驳回刘红的申请请求。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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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 2 |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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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红 被告- 徐州泰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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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5号,申请人主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130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1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委2号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3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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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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