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稽罚[2019]154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2014年4月,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在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17000.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00.00元。(二)2014-2016年期间,你单位使用座落于人民西路259号的土地,面积3838.97平方米,该地段土地使用税税率为12元/平方米。2014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6067.64元,已申报缴纳36673.44元,少申报缴纳9394.20元;2015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6067.64元,已申报缴纳36673.44元,少申报缴纳9394.20元;2016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6067.64元,已申报缴纳36673.44元,少申报缴纳9394.2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法事实(一)中未按规定补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应扣税款一点五倍罚款5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二)中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罚款14091.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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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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