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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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熊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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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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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熊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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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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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熊国云、陶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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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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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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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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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熊国云 陶芝春 吴安国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卢远兵 曹苗 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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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1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A4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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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2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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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陶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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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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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3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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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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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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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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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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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卢远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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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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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5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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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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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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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6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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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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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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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7 |
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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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曹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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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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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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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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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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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熊国云、陶芝春、吴安国、王利、卢远兵、曹苗、上饶市鹏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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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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