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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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与中山市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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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张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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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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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113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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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1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合和实业有限公司 泮巧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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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合和实业有限公司、泮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869306.3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2月25日止分别为8266.14元、255.06元;从2022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43772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23号尚东新天地花园6幢1301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921599.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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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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