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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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税 不罚〔2018〕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 |
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智源支行开立其他存款账户的时间为2017年05月10日,在开远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其他存款账户的时间为2017年12月06日,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其他存款账户的时间为2018年02月2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其他存款账户的时间为2018年02月24日,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存款账户的时间为2017年05月17日。于2018年07月24日向税务机关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于你单位(户)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户)不予处罚。该户轻微,未造成税款流失且在限期内主动改正,决定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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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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