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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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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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391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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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5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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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339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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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3 |
| 3 |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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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执7116号之四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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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1-24 | 2021-02-20 |
| 4 |
傅朱刚、傅靖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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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执374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傅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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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7-24 |
| 5 |
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詹红尧、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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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960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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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01 |
| 6 |
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佳华、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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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96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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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01 |
| 7 |
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汤银燕、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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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960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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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01 |
| 8 |
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姚依、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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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960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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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01 |
| 9 |
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立丰、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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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96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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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01 |
| 10 |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培法、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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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630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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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6-1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103执3910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2 | 详情 |
| 2 | (2020)浙0681执7116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5 | 详情 |
| 3 | (2019)浙0681执9215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5 | 详情 |
| 4 | (2016)浙0104执888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浙0103民初59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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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9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被告- 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方凯机械厂 姚郭女 傅迪江 陈培法 姚金忠 陈仲英 池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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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方凯机械厂、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诉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方凯机械厂、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利息69533.97元、罚息1631.93元;二、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复利24214.75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8日,此后以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编号为平银(武支)贷字(2014)第(SW20140729000668)号的《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对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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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 2 |
(2019)浙0103民初593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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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9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被告- 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 姚郭女 傅迪江 陈培法 姚金忠 陈仲英 池利红 诸暨市方凯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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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5936号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1返还借款利息71165.90元、复利25974.88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8日,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97140.78元;2、被告1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2、3、4、5、6、7、8、9、10对上述请求1和请求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3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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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 3 |
(2018)浙0103民初2873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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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28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被告- 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 姚郭女 傅迪江 陈培法 姚金忠 陈仲英 池利红 诸暨市方凯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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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2873号之一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诉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2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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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 4 |
(2018)浙0103民初287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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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28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被告- 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 姚郭女 傅迪江 陈培法 姚金忠 陈仲英 池利红 诸暨市方凯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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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2873号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利息71165.9元、复利13715.84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27日,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84881.74元;2、被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姚郭女、傅迪江、陈培法、姚金忠、陈仲英、池利红、诸暨市方凯机械厂对上述请求1和请求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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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 5 |
(2016)浙0103民初8127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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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12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方凯机械厂 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 陈培法 陈仲英 傅迪江 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 池利红 姚郭女 姚金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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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127号之一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陈培法、陈仲英、傅迪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池利红、姚郭女、姚金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0000元;二、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01920.20元、罚息360795元、复利11969.50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0月10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编号平银(武支)贷字(2014)第(SW20140729000666)号《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0元;四、被告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池利红、陈培法、姚郭女、姚金忠、陈仲英、傅迪江对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池利红、陈培法、姚郭女、姚金忠、陈仲英、傅迪江负担391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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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 6 |
(2016)浙0103民初81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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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12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方凯机械厂 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 陈培法 陈仲英 傅迪江 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 池利红 姚郭女 姚金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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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127号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陈培法、陈仲英、傅迪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池利红、姚郭女、姚金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90000元及利息633635.4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此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两项合计4223635.4元;二、被告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诸暨市方凯机械厂、浙江迪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立康阀门有限公司、池利红、陈培法、姚郭女、姚金忠、陈仲英、傅迪江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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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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