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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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工商处字[2016]120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天加环境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00034255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创优路123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法定代表人:蒋立;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4月23日;营业期限: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6日;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后第二个月内公示(报送)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受委托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2016年8月23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3、2016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当事人公示(报送)2015年度报告时间的截图1张。2016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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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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