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从事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投资,二,受飞,利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照明,以及飞,利浦照明,在中国已投资或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详见备案证明,三,从事电子技术,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的研究和开发,培训和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开发,销售,安装,调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和和其他相关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就与飞,利浦照明,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培训服务,四,为飞,利浦照明,或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飞,利浦照明,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的技术培训,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六,提供照明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七,为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八,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店铺零售,飞,利浦照明,的产品,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飞,利浦照明,的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二,从事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产品及相关零部件和配套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市场推广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十三,以网络销售方式销售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产品等,十四,以专业承包方式从事照明工程,提供用能状态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改造,融资,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照明设计咨询,节能设计咨询,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产品的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从事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投资,二,受,昕诺,飞,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昕诺,飞,以及,昕诺,飞在中国已投资或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详见备案证明,三,从事电子技术,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的研究和开发,培训和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开发,销售,安装,调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和和其他相关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就与,昕诺,飞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培训服务,四,为,昕诺,飞或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昕诺,飞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的技术培训,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六,提供照明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七,为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八,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店铺零售,昕诺,飞的产品,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昕诺,飞的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二,从事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产品及相关零部件和配套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市场推广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十三,以网络销售方式销售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产品等,十四,以专业承包方式从事照明工程,提供用能状态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改造,融资,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照明设计咨询,节能设计咨询,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产品的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26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从事,电子工业领域和,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其他,领域的投资,二,受,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以及飞利浦在中国已投资或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为这些企业的产品和飞利浦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担保,在外汇管理系统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三,从事电子技术,及,电子产品,照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培训和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开发,销售,安装,调试和其他相关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就与飞利浦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培训服务,四,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飞利浦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的技术培训,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六,提供照明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七,为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八,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店铺零售,飞利浦的产品,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公司产品或飞利浦的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二,从事电子产品,照明产品,及相关零部件和配套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市场推广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十三,以网络销售方式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照明产品等,十四,以专业承包方式从事照明工程,提供用能状态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改造,融资,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照明设计咨询,节能设计咨询,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照明产品的维修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一,从事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投资,二,受飞利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照明,以及飞利浦,照明,在中国已投资或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详见,备,案证明,三,从事电子技术,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的研究和开发,培训和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开发,销售,安装,调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和,和其他相关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就与飞利浦,照明,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培训服务,四,为飞利浦,照明,或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飞利浦,照明,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的技术培训,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六,提供照明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七,为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八,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店铺零售,飞利浦,照明,的产品,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公司产品或飞利浦,照明,的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二,从事电子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及相关零部件和配套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市场推广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十三,以网络销售方式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玩具产品,等,十四,以专业承包方式从事照明工程,提供用能状态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改造,融资,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照明设计咨询,节能设计咨询,家用电器,电子,电气,产品,照明产品,工业和家用电器,的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