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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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55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马鞍山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市略钢汉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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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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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556号原告马鞍山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略钢汉川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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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55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马鞍山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市略钢汉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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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556号原告马鞍山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略钢汉川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金额89159.9元;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5月31日9:30分在本院第2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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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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