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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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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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王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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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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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丹丹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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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5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虞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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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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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威坦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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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88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广州威坦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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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6-07 |
4 |
李金标与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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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274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李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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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30 |
5 |
裴晓姣与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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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裴晓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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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3-26 |
6 |
李金标与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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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274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李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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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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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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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璐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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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之一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璐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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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2 |
(2021)粤03民终14529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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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52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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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529号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452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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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3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裁定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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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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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之二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裴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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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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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洁 当事人-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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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洁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11244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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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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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璐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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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璐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8016.9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本案得到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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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6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裁定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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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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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之一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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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7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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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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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证据材料一套、开庭传票一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8016.9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被告四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2021年5月18日10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本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获取具体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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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
8 |
(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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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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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张贴人:雷桂森、张玲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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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9 |
(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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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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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张贴人:雷桂森、张玲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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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10 |
(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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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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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890号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星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第36类24977909号商标、第36类14917214号商标、第36类13297825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2.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壹钱包”字样作为APP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3万元;5.被告在指定的网站、报纸公开发表声明(声明内容经原告审核同意、费用由被告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9时30分,请于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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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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