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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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苏州诚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凯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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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诚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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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11-25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苏0509民初1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诚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安凯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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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25 | 2020-08-2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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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诚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安凯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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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凯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诚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18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办人:范君电话:0512-63183703邮编:21520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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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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