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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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州市金峰力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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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23执保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金峰力织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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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2 |
龙门县和兴木业有限公司、惠州优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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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24财保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龙门县和兴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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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9-30 |
3 |
惠州市祥裕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惠州优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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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财保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祥裕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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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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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民初40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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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0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优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丰顺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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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020号惠州优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誉丰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优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40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000元及其利息(以2020年11月货款3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日的利息为2849元:;以2020年12月货款1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日的利息为1270.5元;以2021年1月货款1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日的利息为1039.5元;以2021年4月货款1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日的利息为577.5元)。以上暂合计为807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坑梓法庭第二审判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电话:0755-2325910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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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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