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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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伶霞、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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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72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伶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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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10 |
2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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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095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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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3 |
3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敏昆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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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0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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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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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尚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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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0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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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02 |
5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伏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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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0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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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02 |
6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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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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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31 |
7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毛付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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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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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1-02 |
8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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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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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1-02 |
9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胡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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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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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29 |
10 |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胡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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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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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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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1262、11265、11266、11269、11272、12068、12070、120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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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赵薇 孔文祥 席建蓉 张树贵 李宝云 王政 华洁 杨勇辉 段朋江 王继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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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1262、11265、11266、11269、11272、12068、12070、12072、12074、12996号李宝云、席建蓉、华洁、张树贵、王继荣、段朋江、赵薇、孔文祥、王政、杨勇辉: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十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续签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被告腾退归还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每月租金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判令被告已付给原告履约保证金抵扣本案的违约金。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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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0)云0102民初98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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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8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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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9896号王锋: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9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锋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5-2811)、《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户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的欠付租金22285.14元以及自2020年7月8日起至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5栋2811室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每月708.20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王锋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4249.14元抵扣本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王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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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3 |
(2020)云0102民初98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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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8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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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9896号王锋:本院受理(2020)云0102民初9896号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双方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2811号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2.判令由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16288.49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5栋2811号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每月人民币708.2元计算的租金;3.确认被告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249.17元抵作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一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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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4 |
(2019)云0102民初17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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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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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792号杨天云: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云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3-1312)、《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户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杨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欠付租金15991.50元以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3栋1312室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每月639.66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杨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杨天云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3837.96元抵扣本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杨天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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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5 |
(2019)云0102民初177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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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冲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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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777号张冲良: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冲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冲良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3-1903)、《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户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张冲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的欠付租金19693.35元以及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3栋1903室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每月646.39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张冲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张冲良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3878.35元抵扣本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张冲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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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6 |
(2019)云0102民初17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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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静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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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788号李静峰: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峰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407)、《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户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续签合同》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李静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的欠付租金11097.62元以及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2栋407室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每月635.36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李静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李静峰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3812.17元抵扣本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李静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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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7 |
(2019)云0102民初17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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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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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778号张卫华: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华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4-2603)、《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户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张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的欠付租金16617.27元以及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4栋2603室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每月679.18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张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张卫华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4075.08元抵扣本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张卫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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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8 |
(2019)云0102民初17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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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南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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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784号云南南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南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南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云南南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的欠付租金37546.67元以及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腾退归还富春大厦二楼83号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1600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云南南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2000元抵作本案违约金;四、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云南南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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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9 |
(2019)云0102民初17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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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朱倩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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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791号朱倩倩: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倩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倩倩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507)、《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户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朱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的欠付租金16115.63元以及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1栋507室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每月658.68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朱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朱倩倩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3952.06元抵扣本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元,由被告朱倩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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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10 |
(2019)云0102民初177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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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7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吕佳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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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781号吕佳容: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佳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佳容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4-2405)、《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户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续签合同》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吕佳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的欠付租金14762.91元以及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腾退归还合心园项目4栋2405室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每月845.21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三、被告吕佳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吕佳容已支付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5071.23元抵扣本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吕佳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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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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