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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南信创

    深南信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3层E3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盛世承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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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1809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盛世承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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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15
    2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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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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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2019-10-18
    3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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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25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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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8-08-13 2018-09-21
    4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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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3民初12527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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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07-11 2018-07-27
    5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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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3民初12520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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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07-11 2018-07-27
    6

    深圳盛世承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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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盛世承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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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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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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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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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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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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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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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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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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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 潘毕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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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37 2018-11-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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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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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31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8955924元;二、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保理融资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公式:600000元,另加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不再执行;如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三、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00000元;四、被告潘毕清对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潘毕清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36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915元,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共同负担134621元。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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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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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 潘毕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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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31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8955924元;二、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保理融资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公式:600000元,另加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不再执行;如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三、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00000元;四、被告潘毕清对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潘毕清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36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915元,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共同负担134621元。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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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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