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4012003190012号 |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1月06日15时,当事人杭州杰沣科技有限公司在滨江区文化苑大厦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其设置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作为垃圾分类装置点,检查时发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混装现象,当事人没有监督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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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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