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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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与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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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民初18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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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26 |
2 |
崔利娟与北京圣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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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98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崔利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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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8-02 |
3 |
李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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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6788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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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7-31 |
4 |
李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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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67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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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01 |
5 |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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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678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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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7-31 |
6 |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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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67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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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7-31 |
7 |
陈某、厦门见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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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1464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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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10-08 |
8 |
陈某、厦门见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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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1464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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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10-08 |
9 |
陈某、厦门见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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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14645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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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9-15 |
10 |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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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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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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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楷芮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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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20-09-20 |
2 | (2020)闽0203民初18739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蔡泽米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弘爱盈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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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94 | 2020-09-18 |
3 | -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潇洋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艺语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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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94 | 2020-09-18 |
4 | (2020)闽0203民初1464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芮 被告- 厦门见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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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8-30 |
5 | (2020)闽0203民初14645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芮 被告- 厦门见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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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8-30 |
6 | (2020)闽0203民初1464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芮 被告- 厦门见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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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8-30 |
7 | (2020)闽0203民初769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哲城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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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9 | 2020-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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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张莹,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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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莹 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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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张莹、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被告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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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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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26号之一原告许晓弘诉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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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2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晓弘 被告- 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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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26号之一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晓弘诉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许晓弘与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二、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晓弘退款13350元;三、驳回原告许晓弘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9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536828312020-12-0718:45:39:634(2020)粤0113民初9526号之一原告许晓弘诉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原告,许晓弘,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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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3 |
(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原告刘谨飞诉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邱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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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谨飞 被告- 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邱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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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邱静:本院受理原告刘谨飞诉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邱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刘谨飞与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二、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谨飞退还课程培训费9875.25元;三、被告邱静对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谨飞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元,由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邱静负担。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385号(自编南区商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385号401房-4402,法定代表人邱静;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光复路195号205、206、207、208、209室,法定代表人高正梅;邱静,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487号侨基花园四座1104房)送达(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一日536791752020-12-0417:42:44:866(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原告刘谨飞诉被告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邱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邱静,广州市,判决,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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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4 |
(2020)粤0113民初9526号原告许晓弘诉被告广州番茄文化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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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2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晓弘 被告- 广州番茄文化创作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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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26号广州番茄文化创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晓弘诉被告广州番茄文化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0113民初9526号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许晓弘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2、被告一退还原告培训费13350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535132252020-08-2621:58:01:248(2020)粤0113民初9526号原告许晓弘诉被告广州番茄文化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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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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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原告刘瑾飞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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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瑾飞 当事人- 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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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邱静:本院受理原告刘瑾飞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广州番茄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三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课程费10606.75元及利息(以10606.7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535074212020-08-2417:27:21:790(2020)粤0113民初11568号原告刘瑾飞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送达,规定,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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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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