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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际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4567号D座10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焦建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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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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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厉定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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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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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申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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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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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华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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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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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虞志成、陈剑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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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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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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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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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锡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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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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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敏哲、王和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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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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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乐平、王和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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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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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维谦、张维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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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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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305民初33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扬敏 姜文奇 夏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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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2016-08-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305民初3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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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305民初33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扬敏 姜文奇 夏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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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扬敏、姜文奇、夏福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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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16
    2

    (2016)浙0305民初003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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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305民初0033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扬敏 姜文奇 夏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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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扬敏、姜文奇、夏福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黄志伟、刘贤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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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03
    3

    (2014)温龙商初字第7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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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温龙商初字第7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一虎 管鸿成 管佩汝 温州市卡特欧洁具有限公司 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 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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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一虎、管鸿成、管佩汝、温州市卡特欧洁具有限公司、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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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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