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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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7]636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00029749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200号第九栋9213-9215房法定代表人:陈志林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万达广场、公交车车身发布涉嫌违法的“猪兼强”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依法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情况如下:1、2016年1月,当事人委托广州银彩广告有限公司印制含有“广州驾照8-10个月培训期”、“全直营”内容的“猪兼强广州班5680”宣传单用于广告宣传,广告费用5400元。2、2016年4月1日开始,当事人委托深圳南方厚朴广告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万达广场、番禺区万达广场以广告牌的形式发布含有“广州驾照8-10个月培训期”和“非挂靠、不中介、全直营”内容的“猪兼强”广告,广告费用147332元。3、2016年2月、3月、5月,当事人印制3批含有“不中介”、“全直营”内容的“猪兼强5680起”宣传单用于广告宣传,广告费用21060元。4、2016年4月1日开始,当事人委托广州市汇韬广告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的公交车车身发布含有“全部直营教学”内容的“猪兼强”广告,广告费用132000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含有以下违法内容:1、当事人发布的“广州驾照8-10个月培训期”传单广告、“猪兼强”广告牌广告,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广州驾照8-10个月培训期”内容。当事人通过“广州驾照8-10个月培训期”广告内容向其招收的学员承诺:通过当事人报名参加驾驶培训,经过8-10个月的培训,其驾驶技术就可以达到能够通过广州市驾驶证申领考试的水平。当事人发布的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广告费是152732元。(上述1、2项合计)当事人发布的含有“不中介”、“全直营”“全部直营教学”内容的“猪兼强”广告,服务内容的提供者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上述广告费用为153060元。(上述3、4项合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据五:宣传单样件、《付款回单》复印件;证据六:《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证据七:《广州班报名须知》、《机动车驾驶员委托招生协议》、《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复印件;证据八:《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据九:《猪兼强广告发布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据十:广州市天东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科大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一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据十一:委托书及陈志林、陈友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二:投诉人的陈述;证据十三:深圳南方厚朴广告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广州市汇韬广告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证据十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友明的陈述。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承认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收到本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当事人无异议,表示接受。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猪兼强”广告,其中“广州驾照8-10个月培训期”传单广告、“猪兼强”广告牌广告同时含有“广州驾照8-10个月培训期”广告内容,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广告费为15273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该法五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80000元。2、当事人发布“猪兼强”广告,含有“非挂靠、不中介、全直营”及“全直营教学”广告内容,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描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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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详情 |
2 | 粤穗海交罚〔2016〕HZ20160921002 | 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 |
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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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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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620180914013601 | 张帆 | 台州兴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71 | 无效 | - |
2 | 0620161201100901 | 陈志林 |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309.64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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