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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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峰、赵利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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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执1370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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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2-28 |
2 |
王建、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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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57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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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8-11-20 |
3 |
王建、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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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57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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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8-11-20 |
4 |
魏峰、赵利红等与傅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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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1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赵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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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6-10 |
5 |
赵维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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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执恢147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维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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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0-26 |
6 |
董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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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执恢14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董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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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0-26 |
7 |
徐呈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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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执恢15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呈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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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0-26 |
8 |
赵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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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执恢145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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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0-26 |
9 |
马珂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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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执恢149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珂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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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0-26 |
10 |
舒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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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184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舒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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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0-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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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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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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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8执1370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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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8民初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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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1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魏峰 赵利红 被告- 傅刚 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益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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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刚、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军:本院对魏峰、赵利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8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峰、赵利红代偿款1978500元,并支付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魏峰、赵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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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2 |
(2018)浙0108民初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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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1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魏峰 赵利红 被告- 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傅刚 朱益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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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刚、朱益军:本院受理原告魏峰、赵利红诉被告杭州普尔玛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刚、朱益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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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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