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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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73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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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73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深宝建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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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739号之一孙康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深宝建材店与被告孙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康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金源建材行支付货款12500元及违约金(以1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金源建材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金源建材行负担7.8元,被告孙康生负担67.2元。被告孙康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金源建材行迳付案件受理费6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2年3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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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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