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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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立挺、原审被告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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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 02 民终 4218 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徐立挺 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王鹏程 方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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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4218号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立挺、原审被告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4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2元,由上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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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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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立挺与被告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及第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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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立挺 当事人- 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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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59号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原告徐立挺为与你及第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第三人不服(2017)浙021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提交答辩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告知你可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答辩期限为15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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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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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立挺与被告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及第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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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立挺 当事人- 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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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59号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原告徐立挺与你及第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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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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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立挺与被告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第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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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立挺 当事人- 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王鹏程 方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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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759号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徐立挺与被告宁波大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鹏程、方虹,第三人宁波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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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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